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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第二节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第一百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三)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四)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五)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四)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监管评级良好;(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一百六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以下4部规章中:1.《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条;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6条;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7条。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一节分行、专营机构设立第四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监管评级良好;